勞保相關給付資格與內容

本表摘錄自勞工保險局網站(https://www.bli.gov.tw/)彙整,勞保給付另有其他給付業務,本表僅就業務相關之給付予以簡介,若需瞭解其他給付業務或有未竟事宜,請上該網站查詢,或去電勞工保險局及本會詢問。

一、傷病給付

給付項目

傷病給付

請領資格

1.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,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。

2.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。

給付標準

1.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,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一次,以6個月為限。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,增加給付6個月,前後合計共為1年。

2.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,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%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一次;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一年為限,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。

注意事項

1. 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2. 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,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,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。

查詢電話

(02)2396-1266轉2236

二、失能給付

給付項目

失能給付

請領資格

1.失能年金:

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。

2.失能一次金:

(1)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,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
(2)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
給付標準

1.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、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。

2.失能項目:
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,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:精神、神經、眼、耳、鼻、口、胸腹部臟器、軀幹、頭臉頸、皮膚、上肢、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、221個失能項目、15個失能等級。

注意事項

1.請領失能給付者,需於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。

2.被保險人仍在治療中,症狀尚未固定時,請不要申請失能給付。

3.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領取失能給付者,由勞保局逕予退保。

4.失能程度屬終身無工作能力項目,如同時具備請領失能給付及老年給付條件者,得擇一請領。

5.被保險人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,且已達「終身無工作能力者」得按月請領失能年金給付。但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。被保險人應審慎選擇,一經勞保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。

6.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,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。

7.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,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,應按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,依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計算發給失能給付。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。

8.被保險人因身體局部失能領取失能給付後,再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,如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者,原已領取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;如選擇按月領取年金給付者,則按月發給失能年金金額之80%,至原領局部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。

9.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,如不符合給付條件時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,檢具相關文件資料,通知勞保局,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。

查詢電話

(02)2396-1266轉2250

勞工保險局網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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