產前篩檢

       產前檢查可在懷孕9至11週時,以胎兒絨毛膜採樣(chorionic villus sampling)或是在懷孕16至18週時,以羊膜穿刺術(amniocentesis),來分析胎兒細胞的DNA,檢查是否有可能引起運動失調疾病的基因變異。

       要求做成年才發病的疾病的產前檢查是有很大的爭議的,需要有非常小心的遺傳咨商。因為若在胎兒檢查確定是帶因,還要繼續懷孕的情況時,則面臨另一重大的爭議,牽涉到對無症狀孩童是否應做基因檢查的問題(目前國際的共識是:對無症狀的孩童, 不應做成年才發病且目前無積極治療方法的疾病的基因檢查)

醫 師 評 論

有關此一主題,因關係到病友下一代子女的婚姻、後代子孫的健康,因此,深受大家重視。 歸納大多數病友所關心的問題,我們請教台大醫院小兒科醫師,台大醫院基因醫學部,也是人類遺傳學會理事長,胡務亮醫師替我們解答下列問題:

問:是否產前篩檢的先決條件是要知道帶病的父母是那一型,子女才能被驗出是否帶因? 若父母驗不出是那一型,則子代產前篩檢並無意義,也無法驗出是否帶因?

答: 是的,因為每一型的致病基因均不同。由於目前可提供的檢驗型別有限,應由病友先進行檢驗,確定型別及診斷(因為家屬如果帶因,應和病友相同型別)。如果檢驗結果,病友罹患的不是所檢驗的型別,病友家屬或子代當然也不會罹患檢驗的那一些型 的疾病,所以就無法進行篩檢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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